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