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hapter 4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Section 2 代理Article 68Repealed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09Article 6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