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