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August 26,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