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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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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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