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