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8年3月31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6月29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Chapter 2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公共厕所。
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置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在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四)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在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镇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镇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十)集贸市场,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保持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泥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职责。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冲洗除尘和垃圾收运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推行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机械化清扫保洁。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河沟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八)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镇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粪便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沟和排水管道。
Chapter 4执法管理与监督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