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对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