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八)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