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9年10月23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10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服务、能源、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Chapter 2一般规定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对响应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对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对预案。
Chapter 3防治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计划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一)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二)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活动;
(三)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
(四)其他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对发现的排放不达标的重点车型纳入机动车重点监控名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用清扫车负压清洁、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在居民住宅区、机关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制药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露天烧烤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或者在其经营许可到期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对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进行监测,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区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其他区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