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区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