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露天烧烤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或者在其经营许可到期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