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3,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6年7月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
鼓励三山管理单位与周边社区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三山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三山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三山范围内有关区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市、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应当对三山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并在相应规划中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好相应生态修复措施,并充分评估对山体风貌和城市景观的影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生长地、天然林等区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当优先采用隧道穿越、空中跨越等无害化建设方式。因线性工程穿越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割裂的,应当在规划建设中同步设置野生动物通道。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山体俯瞰点,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标准,依托自然地形布局,与远足径体系充分衔接;相关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造型等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野生动植物监测体系,合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型技术手段,开展生态风险评估预警和人类活动影响分析;对三山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植物,应当建立专项监测档案。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生态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采取种群调控措施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级分类严格控制调控数量和方式,并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一)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二)非法猎捕以及主动攻击、追逐驱赶、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依托三山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面向公众常态化提供自然教育、历史文化宣教等公益科普教育服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三山保护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三山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在该区域、线路的主要出入口、边界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设施应当以管控人员进入为目的,不得阻断野生动物通行。
在三山范围内违反开放时段和区域、线路限制,导致自身陷入危险状态需要救助的,三山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因救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