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山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二)非法猎捕以及主动攻击、追逐驱赶、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