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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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重大问题。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

鼓励三山管理单位与周边社区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三山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三山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三山范围内有关区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市、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