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社区治理政策,定期研究社区治理工作,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区治理宣传工作,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突出成效、先进人物和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对居民日常行为、家庭邻里关系、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残助弱、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改善人居环境、绿色生活方式等内容作出规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等参与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屋场会、楼栋会等方式,协商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参与社区治理。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以及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居民委员会对依法协助办理的政府工作事项,主要负责联系居民、组织动员、宣传教育、反映诉求和问题以及协助办理政务服务;相关政府工作事项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居民确有需要但居民委员会难以承担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居民委员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
(一)依法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延伸办理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关爱照护。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加害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建立分类管理服务机制。
(四)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期赴社区开展巡诊、坐诊等活动,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社区心理咨询室建设,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更新城市居民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更新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更新城市居民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征求同级社区治理协调推进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者支持依法通过公益化改造、政府购买、对外开放共享等方式盘活社区闲置资产,用于社区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
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物业服务人等多方作用,收集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及时合理解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清单外事项交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推进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和资源建设,推动社区治理数据资源共享和分级分类保护。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联系点,支持和帮助社区开展治理和服务。
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所在社区作为履职联系点,协助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加强志愿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引导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和新就业群体等参与社区治理。支持物业服务人通过自主开展或者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行政区域的社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薪酬标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吸引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社区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价格优惠政策。
鼓励社区治理工作创新,推动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纠错情形,规范容错纠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