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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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政策激励措施,加强对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场地保障、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资源,加强志愿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引导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和新就业群体等参与社区治理。支持物业服务人通过自主开展或者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