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并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应急响应、公共卫生、医疗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边境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将红十字救援队伍、仓储设施、物资储备、信息保障和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等列入当地应急体系规划建设。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相关车辆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培育师资队伍、配置设施设备等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以及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开展联合培训和应急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邮政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转运等工作。
红十字会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生命健康教育、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等与青少年特点相符合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捐赠人依法共同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推动数字红十字会建设。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经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相近似的标志、名称。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红十字事业公益性宣传和报道。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鼓励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