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