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城(邑)、古县、古镇、古村、古街巷、甲骨文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