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重建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或者按照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域就近等原则在地名命名、更名中启用。
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因地名与其指代的地理实体不相符合确需更名,或者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拆除、迁移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