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所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并于每年一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报告。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组织观摩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举办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应当履行以案释法责任,利用各个工作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学法考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法考试,考试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抽查考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等应当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拓宽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渠道。
法治副校长每年到校讲授法治公开课不少于四课时;中小学校教师应当对中小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接受法治培训不少于五课时;道德和法治课教师每五年至少应当参加轮训一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法律知识,对未成年人开展经常性法治教育。支持和鼓励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组织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提升家长法治素养。
每年九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
(一)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强乡村振兴、土地管理、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在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等法治宣传教育;
(三)对医院、车站等矛盾纠纷、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区域以及网络空间,开展医疗卫生、公共秩序、应急处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与场所特点、空间属性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四)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应当采取视听资料、典型案例等便于理解的方式,开展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预防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法治宣传教育;
(五)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企业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纠纷预防和化解等法治宣传教育;
(六)支持建设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对涉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开展国际贸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准入规则等涉外法治宣传教育。
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围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法资源的收集、整理、上传和定期更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加强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平台载体常态化管理,提高普法产品的精准性、有效性;定期维护法治文化阵地,充实法治文化内涵,提高利用效率。
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平台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开展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沉浸式普法,增强普法参与感和体验感。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移动通讯工具和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发送法治宣传教育公益信息;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屏等设施设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交通经营者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开发法治宣传教育产品、提供公益法治服务等方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法治宣传教育给予公益性支持。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