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组织观摩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举办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应当履行以案释法责任,利用各个工作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