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15,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5年12月24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6年4月1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条例所称桓仁大米,是指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选用京租、稻花香等适生优质粳稻品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桓仁大米》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种植和加工,符合该标准的感官、理化、安全等质量指标要求,并具有特定香味、口感等独特感官特征的大米。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桓仁大米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良种繁育推广、种植技术改进、溯源体系建设、绿色防控体系构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信息平台搭建、品牌建设和稻作文化挖掘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桓仁大米的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一)依法保护森林植被,维护水源涵养功能;
(二)加强浑江、富尔江、大雅河、大二河等主要水系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灌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严格保护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推广科学施肥、用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四)保护稻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
鼓励科研机构、种子企业与本地生产者合作,选育、引进、推广适合自治县地域特点、优质高产、抗逆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水稻优良品种。
(一)以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收获的粳稻谷为原料;
(二)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添加任何未经许可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剂;
(三)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桓仁大米地方标准;
(四)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清晰标注产地、品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依法打击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桓仁大米的品牌形象。
(一)擅自使用、复制、仿制或者伪造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在非桓仁大米产品上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三)将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包装的主要元素使用,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为桓仁大米的;
(四)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加工的大米产品,使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或者网络平台等媒介中,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名称等,误导公众的;
(六)其他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权利,损害品牌声誉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稻田旅游”“农耕体验”等文旅项目,引导和推动将桓仁大米文化元素融入县域旅游线路、文创产品开发,提升品牌附加值。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