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复制、仿制或者伪造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在非桓仁大米产品上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三)将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包装的主要元素使用,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为桓仁大米的;
(四)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加工的大米产品,使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或者网络平台等媒介中,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名称等,误导公众的;
(六)其他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权利,损害品牌声誉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