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桓仁大米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种植技术,指导生产者按照桓仁大米标准进行种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桓仁大米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桓仁大米的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