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在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村民、居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在迁出安置前,对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居民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的,不得改变其位置、面积、层数和层高。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