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的设置主体应当依法明确经营管理单位。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