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利用、处置等设施和场所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以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