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以及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布局、建设规模等。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暂时无法确定设施和场所具体位置的应当做好规划空间预留。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