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原料,发现食品原料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