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原料,发现食品原料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