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应当对出厂成品进行逐批全项目自行检验。

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核对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内容是否一致。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消费提示信息。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定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向社会公布,满足特殊人群消费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