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食品生产者暂时停止生产活动两个月以上的,在复产前应当如实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准备复产的情况;复产时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生产许可或者核准要求。
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复产前,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禁止复产。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