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52 articles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省、市(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协调决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范;
(三)依法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人员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征兵工作职责,落实征兵工作任务;
(五)落实廉洁征兵工作要求,接受、处理征兵工作中的咨询、投诉、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听取对征兵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征兵工作的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征兵工作站建设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落实国家教育资助、退役复学等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做好应征公民学历信息查验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强征兵工作站建设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做好应征公民专业技能查验等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和复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征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Chapter 2征兵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参与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动员,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组织开展军事特色类活动,根据国防事业紧缺急需、新域新质等专业人才需求,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开展初次兵役登记工作。
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协助完成登记。
已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其户籍、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完成信息变更。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应征公民应当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征兵工作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跨区域互认。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征兵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Chapter 3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参与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对其作出的检查结果负责。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体检对象应当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参与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对其作出的考核意见、考核结论负责。
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Chapter 4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
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其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对被举报或者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递补人员中依次递补。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可以集中组织开展欢送新兵活动。鼓励新兵入伍前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欢送新兵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等工作。
对于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军人保险补偿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相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Chapter 5综合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兵役机关和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征兵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征兵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征兵工作站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并给予资金、物资、政策等配套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应征活动中,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符合前款规定入学或者复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相关课程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报考研究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定向招录、免试等政策。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截至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时调整。
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褒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处理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或者协助他人逃避服兵役义务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