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控管理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以及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所有者是单位的,应当指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人。
信息核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飞行活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综合考虑安全保障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款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区域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
(二)本市六环路以外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
(三)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四)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