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区域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
(二)本市六环路以外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
(三)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