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关闭存储场所、限期处理存储场所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