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四)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