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自贸离岸债是指境外发行主体通过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登记托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资主体发行、按期还本付息、可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其在沪机构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自贸离岸债发行兑付、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自贸离岸债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发行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四)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当局规定。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主权财富机构;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投资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证券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自贸离岸债的托管业务涉及到境外主体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业务必要性可以采用多级托管模式。次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从事托管业务资质。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办理自贸离岸债结算。自贸离岸债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或者变更。
登记托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次级托管机构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次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主体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境外使用;拟在境内使用的,应当遵守跨境资金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
发行主体应当在登记托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自贸离岸债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主体通过托管机构、商业银行等依法办理相关清结算业务。
支持自贸离岸债市场加强与新加坡、伦敦、香港等国家或者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选择通过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并书面约定仲裁地的,鼓励优先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申请金融市场案例测试。
本市通过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为自贸离岸债业务提供专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