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主体可以投资自贸离岸债: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主权财富机构;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投资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