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离岸债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自贸离岸债业务相关规则,推动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协调解决自贸离岸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其在沪机构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自贸离岸债发行兑付、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自贸离岸债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