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登记托管机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为自贸离岸债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等业务提供服务。登记托管机构原则上采用一级托管模式,将自贸离岸债记录在以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的账户内。

自贸离岸债的托管业务涉及到境外主体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业务必要性可以采用多级托管模式。次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从事托管业务资质。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办理自贸离岸债结算。自贸离岸债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或者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