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5年12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三星村遗址,是指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
金坛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朱林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指导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遗址保护。
市、金坛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一)具体实施遗址保护规划;
(二)开展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和保护管理档案;
(四)协助开展遗址考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五)组织开展遗址价值发掘、阐释、研究、教育、利用和传播工作;
(六)引导支持当地村民、民间组织等参与遗址保护;
(七)受理与遗址保护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沟通机制,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培训指导,促进村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
鼓励并引导三星村遗址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利用、劳务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遗址保护和利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文物保护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发挥三星村遗址在社会实践教育中的作用,培养学生文物保护意识。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通过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历史、考古、建筑、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三星村遗址保护专家库。涉及遗址保护等方面的决策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对在三星村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与管理
(一)古墓葬、古代人类遗骸;
(二)房址、壕沟、堤坝、祭台、窑址等遗迹;
(三)玉器、石器、陶器以及骨、角、牙、蚌类器等遗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遗迹、遗物等。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请备案。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是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保护标志。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界桩,在保护区域设置标牌,并公示保护区域平面图。
(一)刻划、涂污、破坏文物;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擅自损毁、拆除文物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
(四)刻划、涂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标牌;
(五)违反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物质;
(六)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七)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八)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公布禁止种植的植物清单。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风貌控制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相关作业时,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遗址保护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在三星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在考古工作结束后依法报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并向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提供考古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对考古发掘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考古发掘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三星村遗址保护、研究、展示等提供数据支持。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配备安防、消防、防洪、防雷等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建立文物防灾减灾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金坛区文物、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的指导。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遗址的日常监测,妥善保管记录档案,并定期向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日常监测报告。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朱林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村民协助开展三星村遗址巡查保护工作。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Chapter 3合理利用
三星村遗址的利用不得破坏遗址本体及其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在确保三星村遗址、相关文物安全且不影响正常考古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三星村考古遗址公园可以有序开放部分考古现场。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扫描等现代科技手段展示三星村遗址价值内涵。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主动参与三星村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三星村遗址相关研究,鼓励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合理利用相关文化资源,融入三星村遗址文化元素,创作相关艺术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衍生产品和文化体验场景。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制定遗址开放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优化参观线路,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的,由金坛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由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的,由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