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破坏文物;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擅自损毁、拆除文物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

(四)刻划、涂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标牌;

(五)违反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物质;

(六)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七)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八)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公布禁止种植的植物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