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设置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