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0,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5年10月31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动态调整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优先发展本市重点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开展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等建设,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加强学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等工作,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等提供支持;
(二)合作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三)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建立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科技研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平台;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普通中小学校将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纳入综合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组织职业体验活动,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职业学校、科普基地等平台,建设集职业启蒙、科普认知、实践体验、劳动技能训练为一体的职业教育体验中心、技能实践基地,为普通中小学校开展职业启蒙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为港澳学生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学校与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广州科技教育城建立健全资源共用、师资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等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建立以专业大类为基础,综合办学水平、办学绩效等因素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政策供应土地。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教学或者实习需要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参加或者举办的国际国内赛事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优秀的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