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建立以专业大类为基础,综合办学水平、办学绩效等因素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政策供应土地。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教学或者实习需要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