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定期开展产教对接活动,组织职业学校与产业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共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