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4,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11月21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发展方式。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化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统筹保障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有关资金需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批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引导,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做好相关项目规划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跨部门、跨领域执法协作,督促指导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在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符合本市气候、气象、水文、地理等特点,结合本市岭南水乡特色和水系联围特征,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等内容,并加强西江、北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有关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
(二)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文物保护、保密工程项目;
(三)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等条件制约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
对于纳入豁免清单范围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立项及规划设计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在应建尽建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
(二)依法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合理设计和设计变更;
(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四)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
(五)对建设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在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型透水材料,提高渗水率,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六)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七)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或者管控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降雨条件及水文地质特点开展设计,形成海绵城市专篇,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专篇依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修改完善的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
(二)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或者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损坏、使其海绵功能严重丧失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