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其海绵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
(二)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或者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损坏、使其海绵功能严重丧失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